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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罗人锴,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