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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罗必汉与马忠义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必汉,马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3号原告罗必汉,男,年籍在卷。被告马忠义,男,年籍在卷。原告罗必汉诉被告马忠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罗必汉以与被告马忠义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必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必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必汉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