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罗必汉与马忠义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必汉,马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3号原告罗必汉,男,年籍在卷。被告马忠义,男,年籍在卷。原告罗必汉诉被告马忠义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罗必汉以与被告马忠义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必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必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必汉负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