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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奇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新奇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催字第35号申请人四川新奇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新奇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股东名称:四川新奇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证编号:xxx;股份数额:xxx股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新奇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周熙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