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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辜水云诉隆昌县交通警察大队(2014)隆昌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水云,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隆昌行初字第1号原告:辜水云,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隆昌县山川镇。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陈绍元,大队长。原告辜水云诉被告隆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行(2012)14号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展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和内中发(2012)202号文件精神,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辜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水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辜水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国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