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段朝金、段雪冰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朝金,段雪冰,中铁八局集团(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段朝金。原告段雪冰。委托代理人XX鹏、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2808802-5。法定代表人罗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朝金、段雪冰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朝金、段雪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朝金、段雪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朝金、段雪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朝金、段雪冰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益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