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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6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蔡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某某收入人民币5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