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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永美与许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永美,许宇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原告胡永美,女,汉族,1945年5月5日出生,住绩溪县华阳镇。被告许宇波,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绩溪县家朋乡。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永美诉被告许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津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