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顾惠良与陈岗、胡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惠良,陈岗,胡剑,王雪根,陈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顾惠良。被告陈岗。被告胡剑。被告王雪根。被告陈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惠良与被告陈岗、胡剑、王雪根、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顾惠良负担。审 判 长 姜永康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