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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雷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01号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远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曾环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雷凯,住址四川省渠县。原告请求无须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5486.67元。经查,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九级伤残补偿金81890元;2、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52582元;3、原告支付被告工伤鉴定费用300元;4、原告支付被告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700元。仲裁委作出深劳人仲案(2013)3768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48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23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47646.67元;3、原告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3)3768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无权向本院起诉,而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