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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琼珠与甄本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珠,甄本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2号申请人:杨琼珠,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开平市三埠长沙东郊东路**号***房。被执行人:甄本浩,住开平市三埠新昌新市路**号*幢***房,身份证号:4407831984********。关于杨琼珠与甄本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甄本浩应自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给申请人杨琼珠,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其自行支付本案的执行款500元。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5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