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志涛、王明河等与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涛,王明河,刘敬山,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张志涛。原告:王明河。原告:刘敬山。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于飞,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连福,董事长。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延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涛、王明河、刘敬山因与被告青岛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涛、王明河、刘敬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涛、王明河、刘敬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涛、王明河、刘敬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侯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