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程望珍与李振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望珍,李振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程望珍。委托代理人刘学义,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无业,住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育才路**号*栋*单元***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委托代理人陈刚,男,应城市司法局城东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振平。委托代理人何军,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望珍与被告李振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程望珍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望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望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望珍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荣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