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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与吴宗望、沈菊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吴宗望,沈菊花,吴柯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穆柳影。委托代理人:郑冕芳。委托代理人:崔刚辉。被告:吴宗望。被告:沈菊花。被告:吴柯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与被告吴宗望、沈菊花、吴柯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宗望、沈菊花、吴柯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乃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费颖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