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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章龙盘、章程、章青山与杨景龙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龙盘,章程,章青山,杨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章龙盘,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申请执行人章程,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章青山,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执行人杨景龙,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申请执行人章龙盘、章程、章青山与被执行人杨景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章龙盘、章程、章青山的申请,被执行人杨景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龙盘、章程、章青山现金人民币30087元。申请执行人章龙盘、章程、章青山与被执行人杨景龙于2013年12月23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景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章龙盘、章程、章青山30087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章龙盘、章程、章青山与被执行人杨景龙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予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张石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