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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孙清艳与王忠亮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艳,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67-2号申请人孙清艳,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忠亮,男,1989年11月20日,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2014)尚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孙清艳与被执行人王忠亮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874元,申请人接收款项后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苏颜君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