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刘通灵与刘通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灵,刘通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刘通灵。委托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利荣,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通元。原告刘通灵与被告刘通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通灵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利荣、被告刘通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通灵诉称,2012年5月间,被告将其与原告房屋南面相邻的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因被告将新建房屋的第一层楼板北向挑檐延伸至南面屋檐内,侵犯原告的权益并影响排水,双方曾因此发生相邻损害防免纠纷诉讼,该案经武平县法院调解结案后,被告继续建房时,仍然不听原告的劝告,没有在其新建房屋的屋顶和与原告房屋相邻的巷道内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致使在2013年5、6月的雨季时,其屋顶的雨水大量排泄在双方相邻的狭窄巷道中无法顺利排放,导致原告房屋南墙被雨水长时间浸渍。2013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原告与被告新建房屋相邻的房间倒塌,该房间内存放的500斤左右的烤烟被倒塌的土墙、瓦片等掩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倒塌损失21150元,烟叶损失8151元,共计29301元。2、本案的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通元辩称,这是原告单方面请的评估公司,对于该公司做出的一切评估损失本人都不承认,评估费也不应由本人出。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本案讼争房屋,整幢房屋为泥木结构楼房(共5间),坐西朝东,被告原房屋与原告房屋相连,门、坪高度相同,原告整幢房屋的排水,分房前和房后,由北往南流经被告房屋的房前房后排出。2011年10月,被告拆旧屋建新房,在与原告房屋的共墙处升高房屋地基1米建起砖混结构三层楼房,被告房屋朝向由原来的坐西朝东改为坐北朝南。被告房屋的后墙与原告房屋南侧的泥墙由原来的墙体相连变为间隔0.2米的相互独立的二幢房屋。在被告拆旧屋建新房期间的2012年9月24日,原告因被告将��建房屋的第二层楼板北侧挑檐延伸至原告房屋南侧屋檐内,影响房屋排水诉至本院,本院对该纠纷进行了“相邻房屋各一栋维持各自现状”调解结案。但被告没有“维持各自现状”,被告在续建房屋过程中,没有在与原告房屋相邻的0.2米的间隔内采取任何的防水排水措施,致使原告房屋北侧的墙体于2013年6月18日因雨水浸渍倒塌,造成原告房屋屋顶整体倾斜,现靠在被告新建房屋的墙体上,房屋倒塌导致房屋内的烟叶313.5公斤毁损。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及同年10月31日委托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刘通灵因房屋倒塌被毁的烤烟及倒塌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资金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被毁烟叶为313.5千克,价值为8151元,恢复倒塌房屋所需资金为21150元,原告花去评估费2000元,合计损失为3130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武集建(1992)字第0406号集���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彩色照片6张、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调解书、岩泰评报字(2013)第17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票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在现场摄录的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要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了相邻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看相邻一方的行为是否给另一方造成了妨碍或损失。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原房屋墙体相连,门坪高度相同,被告在原房屋基础上仅留出0.2米间隔,并提高房屋地基1米进行拆旧屋建新���,被告建新房已影响原告房屋南侧的泥墙排水,在被告建新房至第二层楼板面时引发排水纠纷,虽经法院进行了“相邻房屋各一栋维持各自现状”调解结案,但被告没有“维持各自现状”,在继续建房时,未在与原告房屋相邻的0.2米的巷道内采取任何的防水排水措施,导致原告房屋南侧泥墙因雨水浸渍倒塌,原告屋顶整体倾斜,烟叶毁损,被告建新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倒塌烟叶被毁313.5千克损失计8151元、恢复倒塌房屋所需资金2115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3130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五组9张照片,只能证明被告因房屋地基升高1米没有影响原告整幢房屋东、西、北三侧墙的排水,并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南侧泥墙被雨水浸渍倒塌与被告无关,被告主张原告房屋倒塌与其无关的意见,���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系兄弟、又是邻居,被告为私利无视相邻关系,法庭内恶言相向,实为不该,通过诉讼,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延续亲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通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通灵各项损失313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刘通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建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