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