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峄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晋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伟,刘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峄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晋伟,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美,女,1967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07)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5月1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玉美之夫王继国在枣矿集团田陈煤矿的工资收入2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