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峄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晋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伟,刘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峄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晋伟,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美,女,1967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07)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5月1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玉美之夫王继国在枣矿集团田陈煤矿的工资收入2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