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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代洪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代洪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胡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代洪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平诉被告代洪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