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代洪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代洪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胡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代洪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平诉被告代洪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小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