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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建亮转移财产与张建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建亮转移财产,张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保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汇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虞峥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腾龙,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亮。申请人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建亮转移财产,在仲裁期间向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由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本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亮在本院()甬奉执民字第3040号案件可领取的执行款2300元。申请人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普莱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亮在本院(2013)甬奉执民字第3040号案件可领取的执行款2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