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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八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冉进才不服水利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兵八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冉进才,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冉进才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冉进才于2013年8月30日向石河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邮寄查处申请书,至其起诉时期间尚未经过60日,因此上诉人冉进才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对冉进才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赵永刚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