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裁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久平申请执行河南飘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平,河南飘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法执裁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杨久平,男。委托代理人:艾贯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久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飘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久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