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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祝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祝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知识产权主管。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海,系诸城市银座服饰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祝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