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小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李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大东民小字第249号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 被告:李相杰。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 添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