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彭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被告屈某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