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彭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被告屈某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