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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伟诉被告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刘建伟,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邢军,男,45岁,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诉被告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刘建伟承担。审判员  周乃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