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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姚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笪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