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姚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笪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