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祝明国与刘善川、曾宪堂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明国,刘善川,曾宪堂,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祝明国,男,苗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刘善川,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曾宪堂,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明国诉被告刘善川、曾宪堂、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明国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明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