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杰勇与被告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勇,陈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沈杰勇,男。原告陈子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杰勇与被告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杰勇于2013年12月23日以提供不出被告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杰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杰勇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