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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邵云章申请宣告龚美莲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云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邵云章,男,1947年2月3日出生。申请人邵云章申请宣告龚美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邵云章申请称,申请人的儿媳龚美莲于2000年8月与申请人的儿子邵志勇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2011年2月,申请人的儿子邵志勇因病去世,同年3月,龚美莲因害怕孩子多、家庭负担重离家出走。后经多次查找,至今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龚美莲为失踪人。经查,龚美莲,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赵德营镇邵庙行政村邵庙村。申请人邵云章之子邵志勇与被申请人龚美莲于2000年8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龚美莲生育三个孩子,女孩邵某甲,2001年9月20日出生(公安信息登记为1995年9月20日),女孩邵某乙,2005年5月4日出生,男孩邵某丙,2007年8月13日出生,现均跟随申请人邵云章生活。2011年3月申请人之子邵志勇因车祸去世。2011年4月被申请人龚美莲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由于龚美莲已失踪满二年,申请人邵云章所在的沈丘县赵德营镇邵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赵德营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龚美莲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邵云章要求宣告龚美莲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第3版刊发了寻找龚美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龚美莲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龚美莲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龚美莲于2011年4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2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龚美莲为失踪人。申请人邵云章系龚美莲的公爹,申请龚美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美莲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邵云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