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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学与许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四,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09-1号原告:周学四,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裕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火星组。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被告:许飞,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正东凯旋名门**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四诉被告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启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裕安区正东凯旋名门29栋1单元102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学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裕安区正东凯旋名门29栋1单元102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