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催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天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春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天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催字第76号申请人:绍兴市天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芳。申请人绍兴市天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4020006123778132,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三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商行柯岩支行,收款人为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因申请人已将丧失的票据找回,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已将丧失的票据找回,其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立森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