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法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竹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竹某某,女,汉族,现年39岁,不识字,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现年47岁,粗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竹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以该纠纷已经景古镇司法所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仲祥人民陪审员 丁 英人民陪审员 汪应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