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董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董长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王立忠,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董长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占刚,现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忠诉被告董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