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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董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董长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王立忠,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董长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占刚,现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忠诉被告董长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