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汀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严忠升诉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忠升,杨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汀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严忠升,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杨荣华,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忠升诉被告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忠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严忠升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