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霞与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周霞,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2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9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霞。原审被告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1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詹学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霞、原审被告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以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