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5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自报),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及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5时许,被告人邓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鸿福住宿502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1小袋给杜某。同日,公安机关在该房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并从该房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0袋(经鉴定,其中1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92克,其余9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从被告人邓某身上查获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2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1.71克)。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