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漳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颜志铭、黄惠玲、林志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颜志铭,黄惠玲,林志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志铭,总经理。被告颜志铭,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惠玲,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林志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明辉、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亿胜物资有限公司、颜志铭、黄惠玲、第三人林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以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一审诉讼费148049元减半收取7402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漳州市永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廖书茵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伟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