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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玉雷与崔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雷,崔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玉雷,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莉,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雷与被告崔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