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玉雷与崔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雷,崔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玉雷,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莉,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雷与被告崔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