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庆鑫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鑫,陈汝光,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295号申请执行人黄庆鑫,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汝光,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汝光。被执行人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余田。申请执行人黄庆鑫与被执行人陈汝光、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汝光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4395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申请执行人黄庆鑫对被执行人陈汝光名下位于深圳市蛇口海昌街海湾广场丰华阁、丰盛阁裙楼118号房产享有抵押权,依法就该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骏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陈汝光名下位于深圳市蛇口海昌街海湾广场丰华阁、丰盛阁裙楼118号房产。2013年12月20日,上述深圳市蛇口海昌街海湾广场丰华阁、丰盛阁裙楼118号房产由深圳市福田区明通数码通信市场诺卡通通讯行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777959元,拍卖成交款已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深圳市蛇口海昌街海湾广场丰华阁、丰盛阁裙楼118号房产的查封。二、深圳市蛇口海昌街海湾广场丰华阁、丰盛阁裙楼118号房产归买受人深圳市福田区明通数码通信市场诺卡通通讯行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赫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