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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9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滕利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利均,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959-4号申请执行人滕利均,市民。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胜利西路北侧淮上路西侧1号楼22号。法定代表人缪惠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利均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滕利均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世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