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行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蔡凤军,蔡中新与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政府,江苏省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江苏宏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军,蔡中新,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江苏宏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盱行初字第0046号原告蔡凤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住址……。原告蔡中新(系原告蔡凤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住址……。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十里营街道。法定代表人贺宝祥,该县县长。被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燕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叶红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某。第三人江苏宏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法定代表人俞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蔡凤军、蔡中新与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军、蔡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凤军、蔡中新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