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民强与杨国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民强,杨国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民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席小玲,系李民强妻子。被申请人杨国命,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李民强因与被申请人杨国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肇事的车牌为桂LC10**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桂L957**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的车牌为桂LC10**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振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