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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鲍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