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鲍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