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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薛行良与虞铭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行良,虞铭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薛行良。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虞铭利。委托代理人:高宗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望。委托代理人:谢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行良与被告虞铭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行良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行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068元,因原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