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淳清与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淳清,齐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069号原告杨淳清,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齐新,男,现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杨淳清诉被告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淳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淳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杨淳清负担。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