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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崆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与刘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刘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崆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丁峰,女,汉族,生于1949年5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雷转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住崆峒区。原告丁峰、雷转霞的委托代理人陶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12月2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法定代理人雷转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陶某甲,男,汉族,生于2010年8月2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法定代理人雷转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刘经国,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诉被告刘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