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崆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与刘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刘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崆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丁峰,女,汉族,生于1949年5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雷转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住崆峒区。原告丁峰、雷转霞的委托代理人陶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12月25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法定代理人雷转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陶某甲,男,汉族,生于2010年8月2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法定代理人雷转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刘经国,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诉被告刘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峰、雷转霞、陶某某、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