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叶玉荣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荣,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4447号原告叶玉荣。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湖北分公司)。代表人:刘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荣诉被告百年人寿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荣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玉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国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