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晓光与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光,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光,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孔鹏程,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晓光与被执行人烟台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一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2963.60元。现被执行人已付款40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劳人仲案字(2012)第4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