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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农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红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农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址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120号。负责人胡某,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友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农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陈某与农某双方均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和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陈某与农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农某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4300元(陈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反诉受理费385元(农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农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波人民陪审员  韦庭飚人民陪审员  詹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来源:百度“”